在市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情况通报座谈会上的发言
发布时间:2018-10-19 10:39:57 来源:办公室 字体: 阅读次数:
      
    我市作为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城市,去年以来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方面积极创新探索,取得了显著成效,为国家全面深化监察体制改革提供了先行先试的宝贵经验。总体感受是,各级党组织管党治党主体责任意识明显增强,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得到全面落实,“四风”现象明显减少,腐败蔓延势头得到有效遏制。在此,结合刚刚听取的我市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情况通报,以及广大民建会员反映的社情民意,就进一步做好我市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提出以下几点建议,供参考。

    一、基层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落实存在“三个困境”及对策

    基层党组织和领导干部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的落实存在“三个困境”:(一)主要领导履行“第一责任人责任”的困境——抓发展是实绩、抓反腐是虚功。一方面,不论地方还是部门的“一把手”首先考虑的是经济发展问题,经济发展好了,政绩是看得见的,而党风廉政和反腐败工作相对较虚,很难摆在较为重要的位置。另一方面,反腐败工作的深入推进存在硬骨头,党的十八大以来,尽管党风廉政和反腐败工作取得显著成效,但在一些微观领域和层面总有一些难补的漏、难办的事、难搞的人,解决这些问题需要付出很大的努力,因此,在党风廉政建设中“回避”硬骨头、“维持现状”成为一种较为普遍的选择。(二)分管领导履行“一岗双责”的困境——党风廉政建设职责尚未理顺。一方面,分管领导的专长是业务工作,其党风廉政建设意识的培养和形成还需要一个过程。另一方面,一些政府部门实施纪检监察派驻后,取消了纪委书记,纪委书记成为分管政工的领导,同时又担当起类似于纪检组联络人的角色。这样,分管政工的领导与主要领导、与纪检组、与其他分管领导在党风廉政建设中的职能、分工出现了界限不清、权责模糊,是需要重视的一个问题。(三)具体制度执行中面临的困境。一是纪检监察力量配置“头重脚轻”,纪检组派驻后,在市及区(县)市一级普遍增强了工作力量,但撤销了区(县)市相关部门原有的纪检监察科室。而实际工作中,被派驻部门还是需要自己落实党风廉政建设的大量工作,如各种问题整改反馈、案件办理以及与纪检组的日常沟通联系等,增加了基层的工作压力。二是主体责任落实存在形式主义。有些单位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目标不明、重点不明、措施不力、效果不好,“领导主体责任落实”变成了“普通工作人员形式性工作的完成”。三是执纪力度与党风廉政主体责任设置目的不匹配。党风廉政主体责任设置是为了督促上级对下级负起责任,在制度上也设置了“一岗双责”、“上追一级”等措施,但在实际操作中,真正“一岗双责”、“上追一级”的案例仍是少数,有些基层单位“上追一级”追到了本单位的中层,而这一层级的人员实际上并无相应的权责,造成该追的没追而日渐放松,不该追的追责而显失公平。

    针对这些问题,建议:一是进一步完善对党风廉政主体责任制落实情况的考核。除每年听取主要负责人的落实情况报告外,加强对主要领导及分管领导本人履责情况为重点的检查考核,推动党风廉政主体责任制落实“留痕化”管理。探索推行主要领导党风廉政主体责任落实终身制,通过制度设计,使部门“一把手”即使在离任后也对曾担任过主要领导的单位的党建基础工作、内控水平、重大决策等负责,并将其作为提拔任用的重要标准,建议将任期内党风廉政主体责任制落实情况的考核纳入离任审计的内容,由审计部门和纪检监察部门共同组织实施。二是理顺“一岗双责”下有关主体责任的分配。针对“一岗双责”下党风廉政建设“多龙治水”的弊端,就政工分管领导与其他业务分管领导在具体事务中的配合、协作,制定工作指引;强化政工分管领导职责,使其成为一个部门党风廉政主体责任制落实的主要推动力量;进一步明确纪检监察组的职责,对问题线索调查、案件办理等事项应以纪检监察组为主实施为宜。三是配强政府部门纪检监察工作力量。目前推行的在部分政府部门设置机关党委及纪检工作专职副书记的做法有较强的可行性,但存在职责定位不清、工作内容不明等问题,较少开展实质性工作,应进一步理顺关系,赋予实质性工作职责、工作内容。同时,建议在政府部门设置集纪检监察与依法行政于一体的内设部门,两者工作职能和性质有一定的相似性,都是监督、制约、规范、内控的重要力量,这一设置方式有利于用较低的编制成本获得最大的综合效益,有利于监督的独立行使,并能同时满足纪检监察、依法行政、内控(含内部审计)等多项职能设置要求。四是增强问责的严肃性和有效性。在执纪中应统一标准,一视同仁,减少自由裁量度,避免选择性执纪。建议加大上级对下级巡视执纪、交叉执纪的力度和频度,弥补本级监督尤其是对领导干部监督偏软偏弱和虚化的问题。

    二、基层纪检监察工作存在“三个差距”及对策

    当前,基层街道、乡镇一级在纪检监察工作中存在“三个差距”:一是思想认识有差距。部分纪检干部存在思想误区,认为监督是“上级的事情”、“不讨好的事情”,有畏难情绪,主体角色还比较模糊。二是工作投入有差距。部分街道(乡镇)全力以赴抓经济,重视招商引资,把纪检监察工作作为“软目标”,很难提上工作日程,甚至用其他工作挤占。三是业务能力有差距。一些纪检干部不了解工作范围和流程,不熟悉党纪条规,忽视业务能力学习,尤其在信访案件等专业领域的工作上,差距更加明显。

    针对这些问题,建议:一是理顺监督与服务、监督与参谋、监督与防范的关系。明确监督重点,优化监督方式,强化监督效果。二是规范完善纪检监察各项机制,以明确的工作机制、标准和具体的操作流程、办法,以及责任追究机制,对各街道纪工委提出要求。三是加强纪检岗位干部培训,进一步提升业务水平。四是发挥纪检监察特邀监督人员的作用,加大对街道一级纪检监察特邀人员配备,发挥社会力量的作用。

    三、重视对隐形腐败、廉政建设形式主义等方面的综合治理

    基层反映,在反腐高压态势之下,各种看得见的腐败现象、腐败手段、腐败行为有明显收敛,但很多深层次的腐败问题尚未得到有效治理。一是隐形腐败对经济发展、社会治理造成更大的无形伤害,败坏了党委、政府的公信力。比如某些掌权部门的领导利用职权进行利益输送,为自己的家族企业招揽生意打招呼,一些企业不得不中断原先良好的合作关系,而根据领导的暗示选择关系户,致使企业在这些方面浪费时间、精力和财力,影响正常经营生产。又如村级腐败是目前基层反响最强烈的领域,对党委、政府的公信力产生了极大损害,近年来中央政法委、公安部多次出台政策打击“村霸”等显性腐败活动,对农村腐败有一定的震慑作用。但农村隐形腐败活动仍然难以从根本上遏制,随着城市化进程加速,在新农村建设特别是城中村改造中,村两委会班子成员大多承担着协助政府从事行政管理工作的职责,部分人员价值观出现偏差,经不起利益诱惑,在履行工作中随意性很大,甚至违规办事,往往通过伪造、虚设、更改等多种方式,侵吞、骗取国家财产,亦或是擅自将公款进行挪用,为个人谋取利益。二是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中存在一定形式主义倾向。有些机关单位把党规党章的学习考试对象从中共党员扩大到普通群众,要求一律过关;有些机关单位对个人出国护照的统一管理实行一刀切,连外聘临时工的护照也要统一交由组织部门保管。三是上级重大决策在基层贯彻执行中出现走偏,存在弄虚作假等现象。如去年要求全省完成剿灭劣五类水的任务,很多项目要在短期内完成,设计、招投标、监理、施工等环节没有严格到位,致使一些工程的科学性、合格率大幅下降,其中也出现了一些虚假宣传、虚假汇报、虚假验收等问题。

    针对这些问题,建议抓住国家监察体制深化改革契机,进一步推进我市反腐败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步伐。一是加快法治反腐的进程。贯彻落实《国家监察法》,将反腐败斗争纳入法治轨道,用法治思维反对人治思维和特权思维,运用专门的法律规范、法律原则和法律逻辑来引导党风廉政建设与反腐败斗争。二是运用最新的科技成果,为反腐和防腐提供最新的技术支撑,将大数据、新媒体等手段运用到反腐倡廉的过程中。如中纪委推出了手机的“一键举报”功能,通过包括微信、手机应用等各种手段的运用,使公众参与反腐的途径和手段越来越多。建议我市也要充分发挥大数据在反腐防腐过程中的作用。三是进一步强化监督体系,制定反腐败规划和实施方案,纳入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全局;制定支持人大监督、民主监督、审检司法监督、群众舆论监督的机制和工作规范,使党内监督、国家监察和党外监督的制度优势充分释放出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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